院士评选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其实是……-深度-知识分子

院士评选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其实是……

2019/05/21
导读
学术评审本需要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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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李晗冰

责编 | 李晓明

 

  


今年的两院院士评选,因为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李彦宏被公示后引发抵制而热闹非凡。然而,当你在微信上转发有关文章、发表评论甚至投反对票时,是否想过这个问题:院士评选与各类科技大奖评选一样、属于非常专业的学术评审,需要向社会公示吗?

 

学术评审本不需要公示


众所周知,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和工程科技领域的最高学术称号;评选院士所依据的标准,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学术,也就是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此外,也要看候选人是不是爱国、是不是学风正派、是不是品行端正等,但这些非学术标准都是排在学术标准之后的次要标准。


也就是说,院士评选是不折不扣的学术评审,而且是高水平或高等级的学术评审;有资格进行评审的,是有院士头衔的科学同行,而非普通民众。较为普遍的情形是,首先由同一学科小组的院士对候选人进行评议、投票、排名;最终评选时尽管是全体院士人手一票,但他们在投票时一般都会尊重学科小组的评审结果。


正因为如此,不管是美国、日本,还是英国、俄罗斯,院士增选都被视为院士这个学术团体的内部事务,局外人——不管你是总统还是平民,都无权过问;评选期间谁成为候选人、候选人的材料如何,都不会向外公布。只有在评选全部结束时,才会向社会公布最终的评选结果。

 

中国特色的公示制度


与国际惯常做法不同的是,每次中国两院院士增选都要向社会公示:不仅公示有效候选人(包括初步候选人和终选候选人)名单,而且还要求公示候选人的材料。


为此,两院都依据《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了详细的 “增选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


比如,按照中国科学院的要求,增选候选人材料公示地点有三:初步候选人所在单位、5年之内调出的工作单位、相同专业的其他初步候选人所在单位。具体公示单位一般为3-5个。

 

而且公示方式、时间(为期1个月)等情况需按要求及时报学部工作局备案,学部工作局在学部网页上公布公示单位、公示方式和时间等汇总情况。

 

不仅如此,按照程序,学部工作局要函请公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候选人材料的公示工作做出安排。公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公示工作。公示结束后,公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需将候选人公示情况和有关意见报学部工作局(一式两份)

 

中国工程院的 “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 与之大同小异,兹不赘述。

 

如此一来,本应该小范围进行的学术评审,就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群众运动,除了负责提名(推荐)的院士、学术团体,候选人所在单位、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都要劳神费力、参与其中。


而且,经媒体报道之后,院士评选这一学术活动,更演变为轰轰烈烈、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

 

院士增选需要 “接受社会监督” 吗?

 

为什么我国的院士增选要别出心裁、向社会公示?


两院的说法简而言之,就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候选人材料真实客观。这样的初心自然不错,但需要思考的是:院士增选需要接受“社会监督”吗?谁应该对 “候选人材料的真实客观” 负责?


在笔者看来,首先,院士增选不需要 “接受社会监督”。从性质上来说,院士增选是专业性很强的学术活动,普通公众既没有监督的理由、也没有监督的资格;从程序上来说,院士增选采取的是推荐制和院士评审、投票制,不像选拔领导干部或选举人民代表那样,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社会考察、组织群众投票等。


有人会问:如果候选人的材料造假怎么办?谁应该对此负责?


的确,从历次院士增选的情况看,候选人材料造假的事情的确难以避免,“群众投诉”的事情时有发生。但问题是,谁应对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正确的答案应该是:谁推荐、谁负责。


要知道,去除单位(部门、省(市、自治区))推荐,仅保留院士、学术团体推荐,是我国院士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其要义,就是减少院士增选的行政化、利益化,让院士向学术性和名誉性回归。但是,推荐就意味着责任,理应是 “谁推荐谁负责”——既要对提名对象的学术水平负责,也要对提名对象的非学术表现,包括政治、道德等情况负责。正如《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所明确要求的那样:推荐院士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独立填写有关推荐材料。


因此,不该把本来由推荐院士(学术团体)所承担的责任,转交给群众。权力和义务是硬币的两面,没有推荐的权力就没有负责的义务,反之亦然。


如果有问题的候选人当上了院士咋办?答案很简单:追究推荐院士(学术团体)的责任,要么写检查、要么没收推荐权,因为是你推荐的嘛!


由此可见,以公示的方式 “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候选人材料真实客观”,一则不科学,二来很不负责任——说得不客气一点,就是逃避责任的“甩锅”。

 

废除公示会怎样?

 

其实,院士评选暴露出的最大问题,不在于公示的程度有多大,而在于院士群体和学会团体的学术专业性有多强、学术道德水准有多高。


例如,中国工程院选出的 “烟草院士” 已经是覆辙,显露出院士评选要提高学术鉴赏力,而且还应该提高道德水准。


再举一个圈内人心照不宣的秘密:许多候选人的材料,不是负责推荐的院士或学会深入考察、了解后写的,而是由候选人“代劳”、推荐者照抄照搬——候选人的材料之所以会出现造假,最大原因就在于此。


如果废除公示这个环节、强化推荐者的责任追究,让院士评选回归正途——内部进行的学术评审,除了会增强院士制度的学术性,相信也会增强推荐院士和学会的学术性——至少会认真考察、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等。


因此,废除公示、让 “院士评选的黎明静悄悄”,可谓善莫大焉——有国外的大量实践可证。

 

当然,如果非要强调“中国国情”、非公示不可,那就干脆全面公示、全程公开:既公示候选人名单及其材料,也公示推荐者(包括院士和学会组织);既公示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也要公示学科小组评议和全体院士投票的过程——最好来个电视直播。


这样的公示才是真正的公示,相信效果会好很多。


制版编辑 | 皮皮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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